第十届上海儿童,婴儿,孕妇产品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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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上海儿童,婴儿,孕妇产品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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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次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增强参展企业的产品质量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本次展会展出商品的质量水平和品牌意识,特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参展与投诉须知
第二条 本次展会设立知识产权咨询办公室,同时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投诉人可以向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投诉,也可以选择向知识产权咨询办公室咨询或投诉,知识产权咨询办公室仅受理本届展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览现场的展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投诉以及参展单位知识产权知识的咨询。咨询电话:13989896655。

第三条 投诉人通过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咨询办公室,可对本次展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会现场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事件提出投诉。如直接与涉嫌侵权方进行交涉,在展览现场引起纠纷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大会安全保卫人员有权将引起纠纷的人员直接清出展馆。


第四条 参展企业须保证其所有展出商品的质量,能提供必要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须保证展品、展品包装、装潢宣传或展览摊位的任何展示部分等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进口展品必须提供官方的检验、检疫证书及其他必要证明文件。

第五条 如侵权指控事实成立,参展企业须同意赔偿本次展会组委会因第三方指控参展企业或组委会侵权而引致的一切费用与损失。投诉人如按照本规定向大会提出投诉,并要求大会对被投诉人采取措施,也须同意支付大会组委会因有关投诉所采取措施而引致的费用并赔偿已经造成以及必然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投诉人曾向展会知识产权咨询办公室在历届本次展会上对某一产品提出过涉嫌侵权的投诉,并已经协调处理过,而在本届本次展会上又基于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同一产品提出投诉的,展会知识产权咨询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章 处理投诉程序
第七条 参展企业如在展位被人指控侵权,可要求对方向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咨询办公室投诉。

第八条 如选择向知识产权咨询办公室投诉的,须先按要求填写大会统一的《知识产权侵权提请投诉书》,并提供证明被投诉人涉嫌侵权的证据。知识产权咨询办公室收到《提请投诉书》及相关证据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接受投诉申请并依本规定予以办理,或者依法定程序将相关投诉移交展会举办地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请求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为维护大会的交易秩序,在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咨询办公室做出处理且被投诉人接受此处理后至本届本次展会结束前,投诉人不得在本次展会展览现场对被投诉人采取其他行动。

第十条 无论知识产权咨询办公室有否对被投诉人做出初步处理,在当届本次展会结束后,投诉人对被投诉人采取的任何进一步法律行动,与大会不再有任何关系。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一条 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咨询办公室对涉嫌侵权产品做出建议撤柜的处理后,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不撤柜的,展会主办方可以取消该企业下届本次展会的参展资格,并允许投诉方到该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展台处直接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有以上行为的参展企业,将被展会组委会记录在案。参展企业在历届展会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次数累计达到三次的,大会将取消该企业的本次展会的参展资格。同时,保护办将当届涉嫌侵权企业名单抄送企业注册地相关政府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
1、版权及相关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对未泄露之信息的保护权。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涉嫌侵权的参展企业以该展位的申请企业(即楣板所列企业)的名称为准。无论直接涉嫌侵权者是展位的申请企业本身、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或协作单位,根据本规定第四章所规定责任的承担者均为该展位的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 如果被认定(或裁定)的侵权者为展位申请企业的子公司、联营单位、供货单位或协作单位,达到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侵权次数,将同时对展位申请企业及被认定侵权单位依法采取处理。

第十六条 证明知识产权的存在及权属所需的文件,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保护办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大会的法律顾问,若涉及法律事务需要咨询及办理,或对本规定条款有不明白的可直接向其咨询、委托办理,直接由其对条款做出解释,咨询电话:13989896655。

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归《时尚育儿》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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